时间: 2024-07-04 12:18:31 | 作者: 教室外照明产品
现将《枣庄市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信号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上的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山东省实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315号令),结合我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枣庄市公路和城市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鼓励各区(市)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设计、建设、管理等单位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设置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促进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建设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人性化。
第四条 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规范设置、维护、使用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设施管理专业人才教育培训,并逐步形成制度,纳入交警系统人才教育培训管理机制。
第六条 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的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GB 14887)的要求,信号机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控制机》(GB 25280)的要求。新建的信号灯和信号机应有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书。
第七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的要求。信号灯设置的位置、方位、数量应能保证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均能清晰、准确地观察到信号灯。在大型路口、畸形路口、视线不良的路口,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在适当位置增设信号灯。
第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与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表达的信息互相协调,不应自相矛盾。信号灯的组合应与导向车道划分相配合,合理选用方向指示信号灯。
第九条 信号相位、配时要科学、精细,根据交通流量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分控制时段、确定控制方案。设置的行人绿灯时间要确保行人能够安全步行过街。信号放行规则在一个城区内的道路上应基本一致。
第十条 市区道路或相对独立的城市片区应尽量采用可以联网控制的交通信号控制机,鼓励结合实际需要联入统一的交通信号控制管理系统,便于对信号灯路口进行协调控制。
第十一条 主、次干道信号灯路口应进行协调控制并优化,运用“慢进快出”、“截流、分流”等控制策略,采用“绿波带”、“红波带”等控制方式,在高峰时有效均衡交通流、缓解拥堵;在平峰时保证交通流连续、畅通,提高通行效率。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及配套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的竣(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本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验收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二)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与设计(变更)方案是否一致、设置是否规范、交通设施功能是不是满足交通管理需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工程完工资料:包括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建设设计的具体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实施工程单位资质、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施平面布置图、管网(管线)布置图、设施设备清单、隐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用电说明、防雷检测合格证明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第十六条 各区(市)应当建立完整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建设、维护、管理体制,明确本辖区内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维护管理单位,将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保障体系。
各区(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并落实信号灯规划、建设、验收、巡查、维护、使用等制度;涉及到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交通设施。
(一)对辖区内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确定、核准,确保交通信号灯设置统一、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二)制定全市交通信号灯建设规划,制定重点区域、重点道路的交通信号灯设施设计方案。
(三)制定全市交通信号灯设施工作实施计划,指导监督各区(市)做好交通信号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督促各交警大队解决辖区内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
(四)承办、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媒体反映等有关交通信号灯的提案、建议、意见;
(二)建立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资金预算制度,及时编报年度辖区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设施建设规划和维护的资金预算,纳入年内城建公共设施财政支出项目,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资金支持;
(三)根据辖区内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设施情况和交通需求,及时向当地政府或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设施产权单位提出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的意见、建议;
(四)提前介入辖区内的道路新建、改造工程,主动配合规划、住建和交通等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道路交互与通行信号灯及其它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具有系统性和前瞻性,符合道路管理及交通组织的需要;
(五)负责管辖内新建、改建、更换、移动交通信号灯的的勘查设计,制作设计施工图纸,制定实施工程的方案、施工预算;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执勤执法工作中注意发现并及时上报交通信号灯及其它道路交互与通行设施的故障、损坏、灭失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交通信号灯设置情况的分析研判,向当地政府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等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设施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在城市道路上非法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广告牌、管线和行道树以及隔离带植物遮挡交通信号灯等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设施,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清理或者移动,拒不执行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交通事故、人为破坏或者工程项目施工造成交通信号灯系统等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设施损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信号灯巡查、报修、维护制度,并对本辖区交通管理设施及时来维护、维修,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灯档案包括:每处交通信号灯设计图纸、设置时间、方位、地下管线走向、长度、作用、技术性能、使用年数的限制、工程建设价格、维护保养、实施工程单位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基础档案,确定专人负责交通信号灯基础档案的建立和收集整理工作,逐项登记建档,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适应工作需要、配备适合档案保管设备的档案室。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A/T 527.1-2015)
《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T 920- 2010)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 第2部分:交通信号控制管理系统》(GA/T 1049.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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